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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畅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畅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七台河市**洗煤厂**,住桃山区**公馆**号楼**商服。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同年5月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畅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

2019年4月26日21时许,在茄子河区新建材城三楼私人订制KTV歌厅,被告人畅某某酒后因结账与服务人员发生口角。畅某某先打了刘某某一耳光,并与刘某某等人发生撕扯,撕扯中畅某某两次倒在地上。畅某某朋友许某某来到现场后付款结账,将畅某某扶起。警察来到现场后,畅某某又冲出去踹了被害人王某甲腹部一脚,打了被害人盛某某一耳光。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盛某某所受之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畅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刑事和解。

    二、妨害公务犯罪

2019年4月26日21时许,茄子河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辅警被害人高某某等人,接到“110报警服务台”指令后出警。到达茄子河区新建材城私人订制KTV歌厅后,因被告人畅某某当场殴打盛某某、王某甲,遂将畅某某制服并带至警车。在车辆刚启动向茄子河派出所行驶时,畅某某用脚踹高某某的胸腹部,造成高某某右侧第9肋骨骨折、第5腰椎滑脱。畅某某被制服后带至公安机关。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高某某所受之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畅某某与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畅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医疗诊断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及收据等;

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盛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

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现场视频监控及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的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畅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畅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传海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畅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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