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申银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91981********,汉族,初中肄业,洛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银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26日晚,杨某甲因向被告人申银乐索要借款发生纠纷,被害人张某甲得知情况后,带领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找申银乐理论。在寻找无果的时候,遇到了申某某。申某某建议双方和解,并约申银乐在洛阳市西工区瞿家屯村内一家大盘鸡饭店门口见面。见面后申银乐与杨某甲等人发生口角,申银乐带领十余名男子持刀、棍棒殴打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四人,并将张某甲左右上臂、左手背及杨某乙头顶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洛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记录、手术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申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申银乐的供述和辩解; 5.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被害人和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银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合斌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申银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情况说明贰份,询问笔录叁份,辨认笔录壹份,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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