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申珅,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路**小区**号楼**楼(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福运新城小区,被告人申珅以给刘某某妻子张某某、唐某某妻子罗某某办理天津户口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夫妇人民币95000元,骗取唐某某夫妇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申珅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查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6、被告人申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申珅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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