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义乌市**村**路**号**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市构林镇**村**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供应的信息。骗取了被害人胡某文、杨某枝、崔某成、陈某华购口罩款人民币15820元以及骗取了被害人崔某成购呼啦圈款人民币16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花园**楼**单元**室被害人胡某文通过微信转帐口罩(450个)款人民币3600元。
2.2020年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室被害人杨某枝通过微信转帐口罩(三件)款人民币2200元。
3.2020年3月31日10时,被告人申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百货店被害人崔某成通过微信转帐口罩(600个)款人民币510元,呼啦圈(两件)款人民币1680元。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申某某又骗得被害人崔某成通过微信转帐口罩(600个)款人民币510元。
4.2020年3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每个口罩1.5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陈某华推销口罩6000个,被害人陈某华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市场**排**档通过微信转帐口罩款人民币9000元给被告人申某某。被告人申某某骗款后以各种理由来推搪被害人陈某华没货,并将赃款用于日常开支。2020年3月24日后被害人陈某华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人申某某。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义乌市**村**路**号**房被告人申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号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转账记录图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口罩及证书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账号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转账记录图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口罩及证书照片等书证;
3.证人李某腾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文、杨某枝、崔某成、陈某华的陈述;
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明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