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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务川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申某甲在禁渔期,在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河段(地名:**河段)天然河内投放两个半瓶“甲氰菊酯”的杀虫农药毒鱼,毒得鱼数条,经称量重4.56KG。经务川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鉴别,申某甲非法捕捞的鱼样品属鲤鱼类,学名为“光唇鱼”,务川当地俗称赤尾子。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送检的LH-2020-0244-J001、LH-2020-0244-J00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氰菊酯,均未检出敌敌畏、氯氟氰菊酯、毒鼠强;LH-2020-0244-J003至LH-2020-0244-J005号检材中均未检出敌敌畏、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毒鼠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决定书、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务川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工作的公告》等;2.证人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称量笔录/照片/图;5.鉴定意见;6.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方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务川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文书卷一册,共十二页;证据卷一册,共五十六页),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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