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局门头沟分公司**员,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村**号院**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申某甲在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大村、中门寺等地,编造女儿看病就医及交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共计人民币43000元。所骗钱款被其还债及日常开销。期间被害人多次向其催要不还。2020年4月21日被害人报案,同年5月25日其在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归还卢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借条、银行账单、电话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详单、工作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乙、马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申某丙、申某丁、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项萌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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