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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2********,汉族,务农,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4时许,在祁阳县**镇**村**组申安国建房工地旁边的树林空地,被告人申某甲与申某乙因口角矛盾引发打架,双方用拳头打对方,申某乙被申某甲推着往后退了二、三米后仰面倒地,此时,申某甲趴在申某乙身上,二人继续互相拳打脚踢,后被群众劝止。申某乙当场右下眼睑处受伤、鼻子大量出血,胸部感觉不适;申某甲面部出血。经永州浯溪司法鉴定所鉴定:申某乙“左侧第5、6肋骨骨折”已经构成轻伤二级;申某甲伤势“左眼部挫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双下肢多处表皮剥脱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申某甲家属在申某乙住院期间已垫付医药费用1500元人民币,并于2020年7月2日向祁阳县羊角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担保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申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晓萌

检察官助理:于群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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