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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申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现居住于该地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申某甲在自家门前,因排水问题与邻居申某乙发生吵打,被告人申某甲用拳头击打申某乙头面部,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眼挫伤及左眼眶内壁骨折。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申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申某甲与被害人申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温丽芳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甲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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