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55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00时许,被告人申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在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好客来”烧烤店喝酒时发生矛盾,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造成马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足第2跖骨近端线性骨折、左眼眶骨骨折,导致马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到德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谅解书、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申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溯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甲居住于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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