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申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街道**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申某甲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娄底市娄某某吉星路“**清吧”行驶至娄底市娄某某吉星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申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8.0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申某甲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有坦白情节,还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申某甲判处四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攀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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