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87********,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吴旗**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申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申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J****3号黑色丰田霸道牌小型客车,先将同样饮酒的申某乙和刘某某送至本市未央区浐灞半岛的5豪酒店,又向西行驶至浐灞大道与浐河西路丁字路口西侧时,将车辆停靠至路边后开始睡觉。交警未央大队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车辆驾驶员申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申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4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查获经过;
3.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4.行政处罚措施等书证;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佰明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单行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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