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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7时33分,被告人申某甲酒后驾驶高平-三轮****三轮电动车沿高平市友谊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神农路交叉路口西侧路段时,撞到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由申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乘坐申某丙、申某丁)上,造成申某乙、申某丁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4.8mg/100ml。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申某甲驾驶的高平-三轮00421三轮电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申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甲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甲现住原籍,电话:1553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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