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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郭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申某甲,别名申某乙,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系申某甲妻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申某甲单独或者与被告人郭某某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申集村黄龙山公墓,使用自家的机动三轮车盗窃工地挖掘清理出的石头共计27次(27车,重约67.5吨)。后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900余元。其中,被告人申某甲参与作案27次,涉案金额人民币3900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作案1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700余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环节,二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甲、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郭某某单独间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申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郭某某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郭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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