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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申某乙故意伤害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2004年5月2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5年7月20日因违反法律及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0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申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1999年7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11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2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0日凌晨,申某丙持刀捅刺被告人申某乙,致其九处轻伤,后被桐庐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对此一直怀恨在心。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酒后至桐庐县城南街道萧商大厦8楼棋牌室,得知申某丙也在,遂踢门进入其所在包厢,对其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申某甲持刀捅刺申某丙,致其心脏、心包、膈肌、胃全层、肝脏等处破裂。经法医鉴定,申某丙四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丁、申某戊、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国庆

检察官助理:毛利军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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