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1114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4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9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7日、自2019年8月5日至8月19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14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因琐事与申某丙(男,56岁,顺义区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一方与申某丙一方相互用砖头砸对方,致申某丙左侧第8、9肋骨及右侧11肋骨骨折。经鉴定,申某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后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顺义区新建(翻建)项目申请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丁、曹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鹏磊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案卷7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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