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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申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龙塘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龙塘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等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内通过购买链接的方式开设网络赌博房间,组织多人在网络房间内进行赌博,从中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付某某、黄某某、汤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电子笔录光盘1张,电子数据光盘4张;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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