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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46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5时56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浙B*****号轻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495千克,实际载质量13530千克)沿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线由东往西行至7KM+638M丰岭岙路口时,车头右侧与由北往南沿斑马线步行的黄某某身体相撞后又碰撞道路中心花坛及护栏,致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5日死亡、车辆及花坛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警大队认定, 申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主动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机动车保险单、称重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斑马线上致行人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广应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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