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联系付某某在其草场(位于锡林浩特市**牧场**分场**沟)内盗采砂石。经锡林郭勒盟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查:**沟位于锡林郭勒盟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属禁采区。经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测绘:砂堆数量为1316.7立方米。经锡林浩特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每立方米50元,砂石价值65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移交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线索的函》、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动态巡查记录及照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协议、**牧场**分场**河道内挖沙现场测绘技术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牧场**分场**沟与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的函复》、《锡林浩特市**分场**山**河采砂点治理费用预算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常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特某某、韩某某、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光盘;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锡林郭勒盟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盗采砂石1316.7立方米,价值658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凯锐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一张、图纸八份)。
3.随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