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养殖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非党员,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镇**庄**号,现住兰考县三义寨乡老文村西地鱼塘。2003年8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后于2003年8月29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申某某在兰考县三义寨乡老文村西地鱼塘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用于食用,2020年3月27日11时许,兰考县公安局三义寨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当场予以铲除,经清点,共有疑似罂粟幼苗531株。经检验,申某某所种植疑似罂粟幼苗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申某某户籍证明、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销毁笔录、销毁清单及照片、前科证明、抓获经过;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共53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张彩霞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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