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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申某某在曹某**镇**村**村自家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12日被曹某公安局民警下村巡查时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申某某种植罂粟共计650株。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主动到青岗集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曹某农业局鉴定书;4.检查笔录:申某某种植罂粟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5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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