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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上午11时许,公安民警在邵某市金谷子酒店附近发现被告人申某某,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申某某逃跑,民警在景绣路与乾元路附近抓获被告人申某某,并当场缴获被告人申某某扔在地上用黄芙蓉王烟盒装着的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三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净重12.74克,经取样送检均鉴定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毒品系被告人申某某购买用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封存笔录、取样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某某

_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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