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月21日,被告人申某某与随县**镇**村村委会签订了该村***水库上游林地山场(***林场)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1月21日起将***水库以上的林地和土地除已经分给农户的,其余林地、土地全部承包给申某某,林权证面积1967亩,合计承包金额3万元,合同期限至2022年2月1日。2013年12月12日,申某某又与**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延包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78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额为6万元整,申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支付承包款3万元。2015年5月份左右,申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雇请**镇***湾的李某某用挖机在位于***水库上游一山冲处修建堰塘,申某某先将自己栽种的白杨树及自然生长的灌木、栎树全部砍伐及小树推倒、掩埋,其中将砍伐的白杨树、栎树、杂木约7000斤销售给**公司。树木砍伐完之后雇请李某某用挖机开挖林地修筑堰塘堤坝,并沿着堰塘四周修筑道路、平整场地用于建房,堰塘修好后开始蓄水养鱼。2017年5月份,申某某又雇请**镇**村的王某某用挖机及雇请后八轮翻斗车在该堰塘上游开挖林地修建一新堰塘,沿堰塘四周开挖山体修建了溢洪道和堰塘周围的道路,新修道路与前一堰塘道路相连接,并将堰塘所处位置原有的杂灌及杂草、修路推倒的栎树拢堆后焚烧,该堰塘修好后开始蓄水养鱼,直至案发。
经随县林业局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股现场调查后认定,随县**镇**村三组***山场申某某挖堰塘使用林地面积3.9712公顷(折合59.568亩),地类为有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中1号小班面积1.716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用途为修建堰塘;2号小班面积0.0682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用途为修路;3号小班面积0.2317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用途为修建溢洪道;4号小班面积1.6277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用途为修建堰塘;5号小班面积0.1209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用途为修路;6号小班面积0.032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用途为修路;7号小班面积为0.0792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用途为建房;8号小班面积0.0344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用途为修路;9号小班面积0.0611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用途为修建堤坝。
2020年6月2日,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持拘传证到被告人申某某家中将申某某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随县林业局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股出具的《随县**镇**村申某某挖堰塘使用林地现场初步调查报告》、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4张、2010年至2020年的卫片10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转让林地位置界限示意图、随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与申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延包合同、王某某提供的账本复印件、万和林业管理站报案材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村申某某建堰塘未报批的情况证明、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随县**镇**村申某某所挖堰塘地类的说明、申某某的个人户籍信息、宋某某书写的关于**村村民申某某修建堰塘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敖某甲、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敖某乙、王某某、万某某、彭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随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对申某某占用林地案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59.568亩,改变了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破坏了环境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念念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7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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