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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本市西山区百集龙商业广场附近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9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佐某某证言;5、毒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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