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镇**。2020年7月8日因吸毒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朱某某的电话要求帮忙购买冰毒,朱某某微信转账给申某某800元,申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到冰毒一个。申某某拿到冰毒后与朱某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共同吸食,而后申某某又向朱某某收取好处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为人代购冰毒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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