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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组**号。被告人于201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04月01日12时15分许,在昆明市官渡区**村某某某超市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售卖毒品,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申某某外衣右侧口袋内缴获贩卖毒品所得毒资人民币300元,从杨某某所骑电动车上面缴获冰毒可疑物一包,净重2.79克,经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可疑物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封装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毒品可疑物封装称量等视频。

被告人申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频资料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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