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4日,被告人申某某以虚假的房屋购销合同及收据等作抵押,以贷款有由,骗取未经工商注册的“曲阳县东城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后注册为“金鹏投资有限公司”)25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会鹏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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