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镇**村。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1月27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另案处理)向被告人申某某提供以申某某名义办理的虚假航空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案、病人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同年11月6日,申某某将该资料交给李某乙,由李某乙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38122.48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16061.24元,共计人民币5418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晋中市医疗保障局出具关于左权参保人员26人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明细表、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晋中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收据、左某某医保中心补偿资料收取单、航空总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书、病人费用清单、关于核查申某某就医情况的回函、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复印件、申某某银行卡账号62270003411********交易流水、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被告人申某某第一次讯问视频、李某乙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东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在该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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