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公诉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市*区*镇*村104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6日、2017年8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2017年9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申某某虚构承揽到**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建筑工程的事实,以办理出国劳务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通过刘某某与店子集镇、峤山镇等72名村民签订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收取每人5000元保证金,共计收取36万元保证金由刘某某保管。被告人申某某以向天元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处理关系等名义先后多次从刘某某处共计拿走278600元现金后用于赌博等,未能给交纳保证金的务工人员办理出国劳务事宜。
2016年4月3日,被告人申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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