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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145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角**号(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路**栋**单元**层**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申某某在桐乡市**镇**村**市部经营销售榨蚕丝生意期间,结伙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桐乡市**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真实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介绍**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203600元。**公司受票后,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向桐乡市税务局办理申报抵扣税款146734.82元。

2、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申某某在桐乡市**镇**村**市部经营销售榨蚕丝生意期间,在明知嘉兴市**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无真实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介绍**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8份,价税合计1870500元。**公司受票后,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向桐乡市税务局办理申报抵扣税款25799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份,价税合计307万余元、税额4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豫

检察官助理:王路平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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