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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19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申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申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并发展其他成员加入。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三晋是指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

为便于统一管理,该传销组织设有若干大区,每个大区下设若干大组,每个大组设组长(大组老总),自律老总、自律配合老总、能力老总、能力配合老总等职位,由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担任,在大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大组的相关传销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与其他大组共同开展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长同时还兼任大区的相关领导职务。每个大组下设若干经理室,每个经理室设直管老总,负责对该经理室的直接领导,并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申购总管、经晨窗口等职位,负责对经理室传销人员和传销活动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各大组下设经理室各窗口之间进行互动交流,共同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申某某于2016年10月在马某某经理室晋升到老总级别,申某某按照本传销组织上级领导的安排,了解上级的工作要求,并将工作要求传达到下属经理室;与本大组其他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一起,通过参与下属经理室总管会的方式管理下属经理室的事务;前往下属经理室宣传组织前景,稳定人员情绪。

经查,申某某所在的马某某经理室属于该传销组织的第四大组,该大组下属马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4个经理室,其中马某某经理室有传销人员30人以上,李某某经理室有传销人员50人以上,贾某某经理室有传销人员30人以上。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申某某到河南省柘城县起台镇派出所投案,申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伙同他人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191212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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