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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自2019年5月20日以来,多次在邵东县**镇、****镇、***镇等地**县**镇、某某甲镇、某某某乙镇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镇**组,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曾某甲家门锁撬开后进入室内,将**曾某甲存放在衣柜内的2瓶茅台酒、4瓶五粮液酒、2瓶纽慕红酒以及其他几瓶白酒盗走。

2.2019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镇**村**组,趁附近办丧事家中无人之机,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李某某家的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得李某某6600元现金。

3.2019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镇**村**组,趁附近办丧事家中无人之机,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周某甲家的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得周某甲存放在衣柜内的10000元现金。

4、2019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镇**村**组,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周**某丁家后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得周**某存放在衣柜及床上的3500元现金、2个老年手机。

5.2019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接着至某某镇某某村组周某丙家中翻找财物,被放学回家周某丙发现后逃走,盗窃未果。

6.2019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镇**组,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殷某某家的门锁撬坏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600元、手机3台,中华烟2包、白沙烟3包。

7.2019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镇**村**组,溜门进入村民苏某某家,盗得现金500元。

8.2019年5月30下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镇**村**组,进入到村民曾某乙家后,盗得现金1800元、一个老年手机、5包精白沙烟、1袋40斤大米。

9.2019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女式两轮摩托车窜至某某镇某某村,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村民陈某某家的后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得现金6750元,“和天下”香烟2包。

10.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镇**村**组,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村民曾某丙家的大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得现金1320元、老年手机1台。

11.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人至**镇**村**组,进入村民王某某家后,盗得牛奶2箱、6包白沙烟。

12.2019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某某镇某某村*组,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村民曾某丁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得糯米170斤,现金100元。

13.2019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镇**村,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村民曾展明曾某戊家的侧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得现金500元。

2019年6月4日18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镇**附近邵东县**镇**附近抓获被告人申某某,公安民警查获其所驾驶的女式两轮摩托车一台,并从摩托车坐垫箱里查获手机7台,从摩托车脚垫下查获撬棍一根。经鉴定:被盗的烟、大米、手机价值882元。

赃款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取财物清单、一般缴款书、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查获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甲、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殷某某、苏某某、曾某乙、陈某某、曾某丙、王某某、曾某丁、周某丙、曾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周某丙、曾某戊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一次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逮捕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5页,补充证据4页。

3.证人名单:范某某。

4.讯问被告人申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暂扣现金20820元,女式摩托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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