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7时左右,被告人申某某在河南省荥阳市荥泽大道于禹锡路向北100米路西,将某某公司投放在此处的某某助力车(编号是3710142688)盗走,并将该助力车定位拆除、电瓶底座砸坏。经鉴定:被盗某某助力车价值为4000元。现被盗电动车现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法立新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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