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号。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2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3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服装市场**摊位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衣物若干。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服装市场**摊位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衣物若干。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申某某分别在本市江干区**服装市场负一楼**摊位、**服装市场**摊位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衣物若干。
案发后,部分衣物已追回。被告人申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
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附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650****);
2.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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