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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县**镇**村*组。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申某某通过手机交友“陌陌”认识在某某镇某某大药房上班的朱某某后,经常到该药房找朱某某聊天,并因买车欠债产生了从该药房盗窃财物的想法。2020年8月5日中午,申某某在该药房借朱某某让其到街道换零钱之机,私自偷拿该药房的防盗门钥匙,在某某镇街道偷配了一把新钥匙准备伺机盗窃。2020年8月6日晚上,申某某在陆续接到几个催账电话后,便徒步来到某某县某某镇北街某某大药房门口,趁无人之机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入药房内,将放在收银台桌子抽屉内的全部现金约5300元取出装进其上衣里面离开。案发时,被告人申某某将所盗赃款已全部用于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洋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其参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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