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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200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200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唐河县********号(与居住地一致),20206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吴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窜至南阳市人民路府衙桥向南50米路东的便道上,将受害人袁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红色BGB摩托车式样的电动车盗走,吴某某占有自己使用。经物价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3、被告人申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危害后果,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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