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时许,申某某在镇雄县**街**号被害人宋某某开的餐馆内吃饭时,将宋某某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600余元、一个红色翻盖老人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现金已被申某某用完,其余物品被丢弃。其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