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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731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住蒲城县******组。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14时左右在洛滨镇马庄村五组姚某某家中问路时,临时起意,将被害人姚某某卧室里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62元,破案后被告人将赃物主动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现实表现、户籍等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退还赃物,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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