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56********,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住河南省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义马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前,发现一辆车头朝西停放黑色电动车储物槽里面有一部白色苹果11手机,其趁周围无人之际用手将苹果11手机盗窃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43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6000元,被盗手机也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三到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法院

检察官:杨松丽

检察官助理:杨向阳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