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捕前住本村。200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1日凌晨2点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在藁城区**街**家属楼一楼楼道里,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工具盗窃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两轮车。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电车的市场价格为2610元。
2、2020年3月份某日,被告人申某某盗窃一辆红色二轮电动车,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张某某又以190元卖给一个收旧电器的男子。因未找到赃物及车主,故无法认定损失价格。
3、2020年4月2日凌晨2点钟左右,申某某用随身所带的钥匙,在藁城区**路广里胡同支锦家院里对开点火开关,盗窃一辆三友牌电动三轮车。因未找到赃物且此车主无法提供车辆的相关手续,故无法认定损失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二轮车(照片);2.书证: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发还文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3.被盗人裴德玲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藁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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