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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申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如东县**农场**大队**号。被告人申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申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申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原系如东县掘港镇**物业保安,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在中天润园西区地下车库巡查过程中,先后2次在停放于该地下车库的汽车内窃得现金、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195元(以下币种相同)。分述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4时许,在被害人孙某某的苏F6****号汽车内,窃得现金50元、硬中华香烟一包(经鉴定,价值45元)。

2.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3月5日21时许,在被害人冯某某的苏F2****号汽车内,窃得现金3100元。

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

4.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于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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