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申武潮,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申某某原系本市**镇**村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7月入职,担任注塑车间技术员。2019年8月4日8时50分,申某某趁公司周末放假车间内无人,潜入注塑车间内,从注塑机上拆掉一块发那科牌(FANUCROBOSHOTd-50iA)可承载50吨注塑机的电脑主板(约价值43520元)、一块发那科牌注塑机小板(约价值16640元)和一块发那科牌可承载100吨注塑机显示屏控制主板(约价值77760元)。9时07分,申某某将主板装进一个黄色袋子内离开车间。当晚21时许,申某某以其母亲过来深圳为由向公司请假2天,之后不辞而别。8月6日,公司发现机器主板被盗,经查看车间监控录像发现系申某某所为,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9月12日23时许在深圳市**区**民主大道**酒店**房抓获申某某。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图像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申某某在审判阶段认罪并退赃,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若不认罪不退赃,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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