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河北省保定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住太原市小店区**乡**村。 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时3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龙世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武宿机场点部,该公司员工申某某将该公司晋A****A货车前挡风玻璃下放着的公司加油卡盗走,卡内余额2400元。当日申某某联系张某某将该卡交给张某某并告知其密码让其使用,并按照每升4.5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张某某拿到卡后,于2020年1月3日在中石化西**站分四次使用该公司加油卡共消费2362.42元加注341.54升柴油,按照约定微信转给申某某15****,将油卡扔掉。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家属对山西龙世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退赔了赃款,被害单位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4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的联系方式:187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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