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该地。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沿河村邮局东侧路边,后趁人不备,将放置于路边货车斗内的饮水桶偷至自己车内运走。同年11月3日凌晨、11月5日凌晨申某某以相同方式在上述地点窃取饮水桶。同年11月7日凌晨,申某某再次至上述地点行窃时被人发现并控制,后被民警查获。被盗72个燕京牌饮水桶、1个杂牌水桶被申某某出售于**市场**水站;另有8个燕京牌饮水桶在申某某家中起获。经评估,被盗燕京牌饮水桶价值人民币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价格评估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制作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张某某、申某甲、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申某某在末次行窃时未窃得财物即被抓获,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申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康 云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手续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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