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大道**胡同。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从2020年1月10日至2020 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4日,被告人申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桥北侧路边,使用弹弓破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男,59岁,北京人)车内实施盗窃,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5元。
二、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申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路边,使用弹弓破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景某某(男,30岁,河北省人)车内实施盗窃。
三、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申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和**路交叉口北400米处,使用弹弓破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边某某(男,25岁,河南省人)车内实施盗窃,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四、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申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南大门对面路边,使用弹弓破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男,49岁,江苏省人)车内实施盗窃。
五、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申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南大门对面路边,使用弹弓破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男,57岁,北京市人)车内实施盗窃,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六、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申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南大门对面路边,使用弹弓破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程某某(男,50岁,安徽省人)车内实施盗窃,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20余元。
综上,被告人申某某盗窃六起,被盗现金合计人民币1100余元。被告人申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景某某、边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物证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4.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此页无正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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