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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号附**号。2013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9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申某某在卫辉市唐庄镇山彪村被害人李某某家吃饭,期间被告人申某某进入李某某的卧室将李某某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黄金项链偷走,次日到新乡市胜利桥附近一黄金典当店内将黄金项链抵押得16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 24742.62元。

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在母亲及被害人李某某的陪同下到胜利桥附近的典当店花费16800元将黄金项链赎回并退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申某某在回到山彪村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工作非党员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黄金回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证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斌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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