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4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本市长安镇**社区**电子厂模修师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火厂坪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申某某入职本市长安镇**社区**电子厂,负责五金模具维修。期间,申某某发现车间地上放置大量废铜,遂起贪念,后实施多次盗窃。
一、2020年5月9日18时许,申某某在电子厂车间将约10公斤废红铜装进塑料袋里,后将其绑在腰上带离车间,放置在公司宿舍的衣柜里。
二、2020年5月11日12时许, 申某某在电子厂车间将约10公斤废红铜装进塑料袋里,后将其绑在腰上带离车间,放置在车间的个人工具柜里。
三、2020年5月11日18时许,申某某又采取上述作案方法,打算将约8公斤废红铜带出工厂时,被保安当场人赃俱获。后保安在其宿舍和车间工具柜起获前两次被盗废红铜。19时许,侦查人员闻讯前往现场将申某某抓获。经鉴定,三次盗窃的废红铜(共28公斤)价值1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旋
2020年8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申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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