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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2********,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村组**号,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委**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与文某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合伙经营位于华宁县**街道**路**号的“申氏苗医店”,购买药物原料进行调配、混合、分装配制“苗药”,并印制纸袋包装进行销售。经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苗药”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春良

白红霞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08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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