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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在民权县某某院住院部7楼的病房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部手机,之后在走廊病床上又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个褂子,从褂子里兜里盗窃王某某一部手机和200元现金,之后又在住院部8楼的病房里盗窃被害人郜某某一部手机。
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在民权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楼一楼的病房内盗窃张某某夫妇两部手机,之后在民权县公疗医院住院部又盗窃被害人宋银丽一部手机。
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从民权县坐出租车到兰考县某某医院住院部,在住院部11楼病房内盗窃被害人裴某某一条裤子,从裤子兜里盗窃400多元现金,之后又到住院部3楼盗窃被害人程某某一部手机。
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到民权县某某医院,在住院部2楼走廊的病床上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一部手机和手机壳后面加着的150元现金,之后又在走廊里病床上盗窃被害人孙某某一部手机,后又到某某医院西侧门岗亭处,在门岗亭里边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一部手机和107元现金。
被告人申某某盗窃十部手机,经鉴定价值共计9882元,盗窃现金900元左右,总价值10782 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研判报告;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 犯罪嫌疑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 卷宗两册共计169页;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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