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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第二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32,汉族,中专文化,系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有限公司工人,襄垣县**镇**村人,住襄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Y393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省道S22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7公里处(襄垣县侯堡镇常沟村)路段,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虚线超车时,与相向行驶至此王某某驾驶的晋D7765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山西省襄垣司法鉴定中心襄司鉴[2019]血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208.9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和当事人信息、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某某的证言;山西省襄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襄垣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晓丽

检察官助理  赵  佳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七十五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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