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招远市吕格庄矿业矿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天增镇爱民村天增后四屯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现住址招远市文化区**号楼**单元402。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鲁******二轮摩托车沿招远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申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乙醇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申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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